被告人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世,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87********,汉族,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南镇**村**路**号。因本案,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10月3日止)并处分款貳佰块钱行政处分;因涉嫌成心伤害罪,经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决议,于2021年3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成心伤害罪,经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决议,于2021年3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议,于2021年7月20日被珠海横琴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横琴新区公安局侦办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成心伤害罪,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申述。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15日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解人和认罪认罚或许会引起的法令结果,2021年7月15日奉告被害人有权托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勤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定见,查看了悉数案件材料。在审阅查看申述期间,要求侦办机关补充侦办并展开自行补充侦办。被告人赞同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罗某甲与被害人罗某乙有经济债务纠纷未处理,2020年9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与被害人罗某乙在珠海市横琴新区粗沙环秀姐农庄门口邻近停车场处理债务纠纷问题,后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罗某甲拿出事前藏于口袋中的裁纸刀划伤被害人罗某乙。经判定,被害人罗某乙所受损害为轻伤一级。立案后,经办案民警电话告诉,被告人罗某甲主动前往横琴派出所承受处理。
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罗某乙的陈说;3.证人邱某某、罗某丙、缑某甲、缑某乙、马某某、李某某(“老李”)、曾某甲(“顺子”)、郭某某、贺某某、曾某乙的证言;4.依据:裁纸刀片一片、裁纸刀柄一个、裁纸刀控制阀一个;5.被告人罗某甲人员根底信息、户籍证明、无违法记载证明及到案状况阐明等书证;6.判定定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依据。
上述依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实在,足以认定指控现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违法现实和依据没有贰言,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成心伤害别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成心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罪过,是自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则,能够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